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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
我市将部分需长期或终身在门诊治疗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(或治疗项目)纳入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范围。特殊疾病门诊不设起付标准,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 80%,实行定点治疗、限额管理。
目前共计 38 个病种,具体病种如下:
(在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期内,符合条件的农村已脱贫人口及纳入保障范围的重点监测人口,使用加星号门诊病种治疗的报销比例提高至 85%。)
参保居民通过认定后,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医疗待遇。
特殊疾病门诊认定根据病种不同,采取集中认定和非集中认定两种办法,特殊疾病门诊的集中认定由医保经办机构组织,按期由指定医疗机构集中进行认定;
非集中认定患者,在指定定点医院随时申请、随时认定办卡。具体认定办法可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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